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面临新的形势需求。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成为重要课题。
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职工养老保障水平具有关键作用。
然而,从现有数据看,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仍有拓展空间,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与度需要进一步提升。
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从多个维度推出扩面举措。
一方面扩大参与主体范围。
意见明确,不仅各类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可建立企业年金。
这一规定打破了原有的范围限制,使更多类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获得建立企业年金的机会。
程序简化是降低参与门槛的重要举措。
新意见优化了企业年金方案的审议程序,对于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用人单位,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此制度的,可通过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民主程序予以通过。
同时推行企业年金方案简易范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网上备案,大幅降低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制定成本和办理难度。
缴费灵活性的提高是制度包容性的重要体现。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企业年金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12%。
在此框架内,用人单位及职工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灵活选择缴费比例。
这意味着经济实力较强的用人单位可按较高比例缴纳,如单位缴费8%、个人缴费4%;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可从较低比例起步,如单位缴费2%,待条件改善后逐步提高。
这种差异化安排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参与,扩大制度覆盖面。
建立方式的多元选择为不同规模企业提供便利。
用人单位既可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也可参加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
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集合计划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选择,相关部门将丰富集合计划供给类型,探索推行简易程序,进一步降低参与门槛。
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激励。
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或参加企业年金,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这为参与者带来实实在在的税收收益,增强了制度的吸引力。
制度设计还充分考虑了职工的跨企业流动需求。
当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若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随同转入;新单位未建立的,原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或由集合计划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有关部门将加快建设全国企业年金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为职工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转移接续和待遇申请服务,确保劳动者在跨区域跨行业流动中的企业年金权益不受损失。
专家普遍认为,这一系列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伟表示,新意见赋予用人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有助于打消其对建立企业年金的顾虑,使用人单位能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年金。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指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健全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更好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同时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基金长期资金的优势,助力经济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鲁全认为,职工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能够平滑当期和未来收入,获得多一份养老保障;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可视为长周期的员工福利项目,体现对人力资本的投资,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形成长期和谐的劳动关系并促进生产率持续提高。
在老龄化加速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承压的双重背景下,此次企业年金制度改革既是民生保障的及时雨,更是健全多层次养老体系的战略支点。
政策能否真正激活中小微企业参与热情,关键在于后续配套细则的落地效率与区域性试点的示范效应。
当"养老第二支柱"从大型企业的专属福利转变为普惠性制度安排,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将迎来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