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广西南宁市发生了一起关于帮助残疾人的事件,最后是司法机构出来主持公道了。这次事件追溯到2021年9月底,当时一位叫做黄某甲的残疾人在小区里看到一名9岁的女孩小红迷路了,黄某甲就主动帮她找家人。后来袁女士找到了小红和黄某甲,但是没仔细问清楚情况就指责他们,黄某乙也跟着过来插手。结果黄某乙把黄某甲揪起来、踢他,还逼着他当众下跪,旁边有人在拍摄这些画面。晚上黄某甲因为身体不舒服去了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他膝关节软组织挫伤了。这个事件在警察调查之后处理了黄某乙不予行政处罚。但黄某甲觉得自己做好事反遭冤枉,很生气,就把袁女士和黄某乙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的时候发现,这次事件的关键点就是看这两个人的行为是不是对黄某甲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伤害。 法院调查之后说:“作为智力残疾人的黄某甲帮助迷路孩子是好事没错。袁女士作为监护人也是关心孩子心切,但是她没问清楚就指责别人也是不对的。”还有人把录像拿出来看,“黄某乙没核实情况就动手动脚、要求人家下跪,这已经超过了正常询问的范围。”所以法院判决袁女士要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给黄某甲,“让给”的意思就是“把”。而黄某乙要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给黄某甲。 这个案子虽然结束了,但是它传达了一个很重要的信息:“法律不仅是惩罚坏人的工具,“也”是保护好人的工具”。“这个判决清晰地划清楚了行为的边界,“让给”就是“把”这个社会更安全、更公平一点。“让给”就是“把”乐于助人的风气继续发扬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