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演唱歌曲未获授权被判侵权:企业活动用歌的"合理使用"边界引热议

春节临近,企业年会进入集中举办期。作为年会常见环节的歌曲表演,近日因一起著作权纠纷再次引发关注。安徽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对企业和表演者如何依法使用音乐作品作出了明确提示。案件事实清楚:2023年,某企业在年会上邀请歌手现场演唱一首歌曲。无论表演歌手还是主办企业,均未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发现后将双方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企业作为演出组织者、歌手作为表演者,在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涉案歌曲,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表演权,构成共同侵权。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判决已生效。法院的关键判断在于对“合理使用”边界的把握。该年会虽未向参与人员收取门票,但通过7家媒体同步直播,累计点击观看达400余万人次,客观上起到了企业宣传推广效果。因此,该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由此可见,年会是否收费、参与人数多少,并非判断是否侵权的唯一标准,传播范围及产生的商业效果同样重要。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赵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司法实践看,企业年会中较易发生侵权的情形主要有三类:第一,付费邀请外部歌手演唱他人歌曲。无论年会是否对外收费、是否传播,只要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费用,就可能构成侵权。由于涉及商业性表演,此类行为风险较高。第二,将歌曲表演内容通过线上渠道对外传播。即便年会仅面向内部人员、未收取费用且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如通过直播,或剪辑成短视频发布在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渠道对外传播,仍可能涉嫌侵权。风险在于传播行为扩大了作品使用范围,也改变了使用性质。第三,改编他人歌曲后表演。部分企业为贴合年会主题,会改动流行歌曲的词或曲,加入企业宣传内容或内部话题。这类改编无论是否收费、是否对外传播,都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的重要权利,著作权法也明确“合理使用”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因此未经许可的改编通常存在侵权风险。那么,哪些情况下企业年会使用他人歌曲可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无需取得许可?赵虎律师认为,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表演范围严格限定在企业内部,无外部人员参与且不对外传播,不能通过直播、录播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二是表演不具有营利属性,既不向参与人员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以排除商业性使用;三是表演时明确标注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作品名称,此要求常被忽视,但也是对权利人的基本尊重。更深层看,这起案件反映出部分企业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仍不充分。一些管理者认为年会属于内部活动,使用歌曲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无需授权。但在互联网传播常态化的背景下,年会的影响范围早已可能超出“内部活动”的传统含义。通过直播、短视频等方式,一场年会可能迅速触达大量观众,并产生明显的推广价值。法院正是基于这一现实,对“合理使用”的边界作出澄清。对企业而言,启示也很直接:组织年会如计划使用他人歌曲,较稳妥的做法是提前向著作权人或其代理机构取得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以降低法律风险,也体现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尊重。对表演者而言,同样应增强版权意识,在接受年会演出邀请时了解所唱歌曲的授权情况,避免卷入侵权。

这起案件折射出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文化活动需求之间的现实张力。在鼓励文化创新的同时,如何在著作权保护与作品传播利用之间取得平衡,仍有赖司法实践不断细化规则。对企业而言,提升版权意识、规范文娱活动管理,不仅是依法合规的要求,也是尊重创新、维护市场秩序的应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