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需守法治底线 基层自治应强化民主程序

问题——村规民约“越界”引发权益争议与治理风险。

村规民约是农村基层自治的重要载体,在约束陈规陋习、维护乡村秩序、凝聚村民共识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

但个别地方在制定与执行中出现“带病上岗”现象:有的条款直接触碰法律底线,以婚姻状况、户籍迁入等为由限制妇女或再婚人员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有的以“集体利益”为名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甚至出现承包期内“收回承包地”“强制流转”等规定;还有的将拆违、罚款等行政管理措施写入村规民约,形成自设权力、越权处罚的治理冲动。

这类规定不仅引发诉讼纠纷,也容易激化矛盾,损害基层治理公信力。

原因——法治意识不足与程序缺位叠加,导致“民约”偏离“法约”。

从根源看,部分村规民约之所以违法或不当,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对“村规”与“国法”的边界认识不清。

有的将村规民约理解为“地方规矩”,忽视其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的基本属性,把道德约束、风俗习惯与权利义务规则混为一谈。

二是民主程序落实不严。

村规民约本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经法定程序讨论表决并公开,但实践中仍存在少数人主导、表决流于形式、信息不透明等情况,导致条款缺乏广泛共识与合法性基础。

三是审查把关不够精准。

基层法治力量薄弱、审查机制不健全,造成一些明显违反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内容未被及时发现和纠正,最终在执行环节集中暴露。

影响——侵蚀公平正义,扰乱秩序预期,削弱乡村振兴的治理基础。

违法失当的村规民约首先伤害的是群众的基本权利,尤其在婚姻家庭与财产权益领域更易产生结构性不公平。

例如,以“外嫁”“离婚”“再婚”等身份标签限制妇女权益,违背男女平等原则与婚姻自由原则,易导致群体性不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擅自设限或回收,动摇农户稳定预期,影响农业投入与长期经营安排。

其次,规则不合法会造成治理“短期看似有效、长期必然反噬”的后果——一旦群众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权,基层工作将付出更高的纠错成本,村集体内部信任也可能被消耗。

更重要的是,乡村振兴不仅需要产业与项目,更需要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治理规则体系,任何突破法治底线的“土办法”,都会拖累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

对策——坚持依法自治,完善程序与审查,把“好民约”写进制度流程。

治理“带病”村规民约,关键在于把法治要求嵌入制定、修改、执行的全链条。

一要强化底线意识,通过普法让“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成为共识。

对村干部、村民代表等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明确民法典关于人格权、婚姻家庭制度、平等保护原则的要求,明确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保护的规定,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期内权利稳定的制度安排,避免以习惯替代法律。

二要把好程序关,确保村民参与充分、过程公开透明。

严格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细化村规民约制定与修改的议题提出、征求意见、讨论表决、结果公示、备案管理等环节,特别是涉及村民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土地承包等敏感事项,应扩大参与面、提高讨论质量,防止“少数人定规矩、多数人被动接受”。

三要健全合法性审查与纠错机制,形成常态化“体检”。

发挥基层司法所、法律顾问、人民调解组织等力量,重点审查涉及成员资格认定、分红福利、土地承包、处分措施等条款,做到发现一条、纠正一条;对越权设罚、自设强制措施等内容依法予以废止或修改。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通过典型案例与检察建议推动整改,体现了对基层依法治理的制度支持,应进一步加强与基层治理部门的协同,推动问题“止于未发、纠于萌芽”。

四要引导以德润规、以规促治。

村规民约的生命力在于倡导文明乡风、良好家风和淳朴民风,应更多聚焦移风易俗、环境卫生、邻里互助、红白事简办等倡导性、约束性适度的内容,把道德引导与法治框架有机结合,避免将利益分配与权利限制作为“治理工具”。

前景——从个案整改走向制度化治理,让村规民约回归“自治之器”。

随着依法治国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深入推进,村规民约将越来越强调规范性、程序性与可执行性。

可以预期,未来各地将通过备案审查、示范文本、法律顾问参与、公开评议等方式,推动村规民约从“经验式制定”转向“制度化生成”,从“管得住”转向“管得好、管得久”。

在法治轨道上形成的村规民约,既能体现乡土文化与社区共识,又能守住权利边界与公平底线,从而为乡村振兴提供更稳定的治理支撑。

村规民约本是村民自治的智慧结晶,唯有恪守法治底线、尊重公民权利,方能真正发挥"民间法"的善治效能。

这既需要基层干部筑牢法治思维,更呼唤建立常态化的审查监督机制。

当每一份村规都经得起法律检验,乡村振兴的法治根基才能更加坚实,广大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必将更加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