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延续公租房税收优惠至2027年底 多项减免直达建设运营与租赁环节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公告,决定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这是继前期政策到期后的重要接续举措,体现了中央持续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障民生的坚定决心。

此次公告涵盖十项具体政策措施,构建起覆盖公租房建设、运营、管理全链条的税收优惠体系。

在土地环节,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按建筑面积比例享受相应减免。

在建设管理环节,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和印花税,租赁双方签订协议也免征印花税。

在运营环节,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此外,政策还对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给予土地增值税减免和所得税扣除优惠,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建设。

公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口流动加剧,住房保障需求持续增长。

然而,公租房建设运营成本较高,收益相对较低,单纯依靠市场机制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在此背景下,税收优惠政策成为激励各类主体参与公租房建设、降低运营成本、提升供给能力的关键手段。

此次政策延续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从短期看,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在建项目顺利推进,确保公租房供应不出现断档。

从长远看,持续稳定的政策环境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住房保障领域,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多元供给的良性格局。

特别是在当前经济转型升级、民生保障压力加大的形势下,延续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兜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公告对政策享受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要求公租房必须纳入各级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规范文件进行管理。

同时,纳税人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这些规定确保了政策精准落地,防止优惠资源被不当占用,体现了政策设计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从实施路径看,各地需要建立健全配套机制,加强部门协同,确保政策红利真正惠及公租房建设运营主体和住房困难群众。

财政税务部门应简化办税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确保公租房按规定用途使用。

各类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依规享受优惠,做好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住房问题关系民生福祉,也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此次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实施,体现了国家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

在推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政策创新持续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让更多群众实现"住有所居",仍将是未来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