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共享电单车等新业态在便利出行、补齐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也对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如何在保障城市秩序与安全的同时,避免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增加企业负担,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课题。
司法部通报的上述案例,集中反映了部分地区在涉企行政管理中仍存在的突出问题,也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警示与借鉴。
问题:通报显示,江西某县城市管理局在引入共享电单车过程中,通过发布相关通告对经营主体实行“备案登记准入制”,并对经营期限、投放数量作出限定,形成事实上的市场准入门槛。
同时,该局还向企业额外收取管理费用,抬高运营成本。
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审查认为,上述做法属于通过备案登记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违反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要求,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影响市场要素自由流动。
原因:一方面,新业态发展速度快、管理边界复杂,地方管理部门容易以“管得住”为导向,倾向于采用简单的数量控制、期限控制等方式降低治理难度,导致管理措施超越法定权限或缺乏充分依据。
另一方面,个别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涉企收费合规要求理解不深,存在“以文件代法规”“以管理代许可”的惯性思维,甚至将行政管理与部门利益绑定,通过收费等方式向企业转移成本。
与此同时,部分地方在制度供给、动态监管能力、协同治理机制上准备不足,使得依法治理的新方式没有及时跟上,给不当设限留下空间。
影响:从市场层面看,变相准入和数量限制容易形成市场壁垒,削弱公平竞争,可能引发“谁获准谁受益”的不透明风险,挤压创新主体生存空间。
从企业层面看,违规收费直接增加经营负担,削弱企业投放维护、骑行安全与服务响应的投入能力,最终影响消费者体验。
从治理层面看,以“红头文件”方式干预市场,会削弱制度权威与政策稳定预期,不利于形成可复制、可预期的监管规则,也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方向相悖。
对策:针对发现的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依法制发监督意见书,督促县城市管理局立即取消准入限制,并全面清退违规收费。
整改结果显示,该局已废止原通告中“备案登记准入制”及相关限制性条款,向9家企业全额退还违规收取费用41.4万元。
同时,当地推动制度重构,建立更强调公平竞争与规范运营的管理机制,探索企业自主申报、动态考核等方式,以规则透明、标准清晰的监管手段替代简单的行政设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运营秩序,减少行政文件对市场的不当干预。
相关企业对整改及优化后的管理模式表示认可。
前景:这一案例释放出明确导向——涉企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必须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凡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都应及时清理纠正。
随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将更深度介入涉企事项,推动“发现问题—依法纠治—制度重塑”形成闭环。
对地方而言,治理共享出行等民生领域新业态,应更加注重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公共安全和城市秩序为底线、以公平竞争为原则,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与数据化治理能力,减少“一刀切”“先设门槛再谈服务”的管理冲动。
对企业而言,规则更透明、成本更可预期,有利于稳定投资与服务供给,进而提升公众出行获得感。
这起行政执法监督案例犹如一面镜子,既照见了个别地区在市场管理中的越位错位,也折射出我国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坚定步伐。
当41.4万元违规收费被如数退还,退还的不仅是企业经济损失,更是对市场规则的敬畏与坚守。
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当下,唯有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才能让市场活力充分涌流,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此案的处理过程和成效,为各地规范涉企行为提供了有益启示:监管的边界在于法治,服务的本质在于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