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这笔财产能否追回?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法院判决认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受赠方应当全额返还财物。 据了解,2025年7月,周某在棋牌室结识了年长18岁的王某伟。王某伟谎称自己已经离异,随后与周某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20日,王某伟支付25012元为周某购买黄金手镯。数日后,王某伟的妻子翟某清通过电话联系到周某,周某方才得知王某伟并未离婚,两人只是分居状态。 事发后,翟某清将周某诉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主张购买金镯所用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周某返还。庭审中,周某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不知王某伟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认为王某伟应承担一半返还义务。王某伟则表示支持妻子追回财产。 一审法院查明,王某伟与翟某清系合法夫妻,王某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某发展婚外恋情,并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购买价值25012元的黄金手镯。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对应的爱,王某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周某财物的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翟某清作为合法配偶,有权要求周某返还财物。由于周某称镯子已经遗失,法院判决周某返还翟某清25012元。 从法律层面分析,该案涉及多个重要法律原则。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婚姻关系的基本义务。其次,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基本要件,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某伟的赠与行为既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又损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破坏了社会公德,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该案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特别是在赠与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情况下,受赠方即使不知情,也应当返还财物,以维护合法配偶的权益。 ,周某虽然辩称自己是受害者,但法律更注重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受赠方即使对赠与人的婚姻状况不知情,在明知赠与行为违法后,仍应承担返还责任。这说明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保护,也警示社会公众在建立恋爱关系时应当审慎核实对方婚姻状况。 从社会影响来看,该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近年来,婚内出轨并向婚外情人赠与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社会道德风尚。司法机关通过明确此类赠与行为无效,不仅保护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也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婚姻既是情感契约,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对合法婚姻的保障、对不当得利的否定,也说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意义。它维护的不仅是个案正义,更是对家庭秩序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