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河南省政协委员、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的刘晓良主任,针对直播电商行业中广泛应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不管科技怎么进步,法律责任最终还是得由人来背。那些通过AI生成的形象只是工具,运营者的审核和发布行为才是关键。不论是个人、公司还是代播主体,只要是法律上的运营者,就必须对直播间里的一切负责。 刘晓良特别提到,《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虽然从这一天开始正式施行了,把数字人主播纳入了监管范围,可在实际执行中还是有难题。因为直播本身具有很强的实时性和瞬时性,运营者很难保留完整的日志。这些日志容易丢失或者被篡改,这给司法认定带来了很大困难。另外,现在还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来辨别AI内容,消费者想维权可能会面临举证难和成本高的问题。 面对这些挑战,刘晓良建议可以制定一些配套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责任边界。比如把“可控性”和“可预见性”作为重要标准,还可以对那些高风险的AI应用设置强制标识和事前风险评估义务。他还呼吁通过提案和跨部门调研来推动技术标准和责任划分的衔接,搞一些监管试点,建立一线反馈机制,这样才能在规范行业的同时促进其健康发展。 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的刘晓良主任提到了这样一件事:大河网的记者李彤报道过市民彭女士的遭遇。彭女士跟家人在直播间被所谓的“专家”给吸引了,结果花了几千块钱买了保健品。事后她才知道对方根本不是真人而是虚拟主播。刘晓良表示这种情况并不少见。随着AI技术在直播电商中的广泛应用,“谁来负责”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了。 就在2月1日这天起施行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直播电商活动中使用AI生成内容违法违规的话,得由管理或使用该内容的直播间运营者来担责。同时AI生成的形象必须在直播中显著标识出来并持续提醒消费者。刘晓良觉得这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不管技术形式怎么变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肯定是屏幕背后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