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那146 万元一分不赔,合同外那123 万元必须得给

2013年6月,大庆油田公司把乘风地区水处理工程的活儿给了甲公司,承包方式是“概算包干”,总价一口价。随后在2013年9月,甲公司又把土建部分分包给了乙公司,约定的暂定价是285万元。李某是实际干活的人,他挂靠在乙公司名下进场施工。到了2014年9月,工程顺利竣工并投入使用。甲公司目前已经付了252万元工程款。 李某觉得自己干了不少额外的活,总共要价269万。甲公司却只认这是合同内的增量,不肯多给钱。双方谈不拢,李某把甲公司告上了法院。经鉴定,这269万增量里有123万元是合同外的内容,还有146万元其实是“白干”的。 法院认为“概算包干”就是定死了总价,总包没调价的话合同内的增量就不能算钱。所以只判给李某123万的合同外增量款,再加上32.5万合同内还没结清的尾款,一共156万元及利息。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总包预算调过了,应该按分包合同“据实结算”。但二审法院查了证据觉得李某拿不出足够证据证明总包预算有变动,还是维持原判:合同内那146万元一分不赔,合同外那123万元必须得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