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咱们党和国家未来的大事情。现在的情况是,腐败形式变得越来越隐蔽,不再是以前那种“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简单模式了。现在的新型隐性腐败,手段高明,很难被发现和取证,这让我们惩治腐败的难度加大了很多。大家对这种情况非常关注,也希望立法能及时跟上。党中央也在通过修法,比如《刑法修正案(九)》和《刑法修正案(十二)》,来应对这些新情况。不过,立法有它自己的节奏,不像腐败变化那么快。 所以这时候,刑事司法就得动起来了。它承担了对新型隐性腐败进行常态化、制度化规制的重要职责。司法机关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法治原则,在审理案件时不要被表面的合法包装迷惑,要穿透这些形式找到问题的本质。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来指导实践,监察机关也在研究纪法适用问题。 具体来说,司法实践已经在几个方面有了突破:把“贿赂”范围扩大到了各种财产性利益;把利用职务便利的范围扩大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明确了一些情形下可以推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事后收受财物也构成受贿犯罪。这些变化让很多用“投资分红”、“民间借贷”等形式伪装的腐败行为被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当然了,这种积极回应也引起了一些讨论:有人担心这会不会越权立法?其实不用担心。这种做法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实际必要性:一是能严密刑事法网、实现立法意图;二是能纠正过去机械司法的问题;三是符合从严惩治腐败的政策导向。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治理腐败。这不仅是对党中央高压态势的具体落实,也是为了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能够平稳发展。接下来还要继续研究新情况、完善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治理新型隐性腐败是个长期工程,需要立法、司法、监察等多方面协同发力。刑事司法的积极回应是在立法相对稳定时的重要路径。只有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才能打赢这场攻坚战持久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