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工伤发生后待遇“打折”,差额由谁承担? 此次入库案例针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中常见的争议:用人单位长期按较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依据缴费基数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导致待遇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对应的标准。劳动者用人单位补缴情形下,仍面临待遇无法完全补齐问题,进而引发差额赔偿之诉。 案例中,劳动者冯某在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此前生效判决已对其工资标准、部分工伤涉及的待遇作出处理,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核定依据的缴费工资偏低,成为后续纠纷焦点。社保经办机构核准表显示,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3878元,而法院在既往判决中认定其月工资标准为12500元。由此带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引发诉讼请求。 原因——“低基数缴费”挤压劳动者权益,制度衔接需压实责任 从制度设计看,工伤保险待遇与缴费基数直接挂钩。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工资、足额缴费,本质上是将合规成本外部化,风险却在工伤发生时集中转嫁给劳动者。即便后续通过稽核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待遇能否“自动追补到位”仍取决于待遇核定规则、补缴对应期间、以及基金支付流程等因素。若补缴后基金支付仍不足以弥补劳动者依法应得水平,差额责任如何承担,成为实践中必须回应的核心问题。 最高法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对此作出明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补缴应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依规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降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差额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规则既强调“先补缴情形下基金依法支付”的基础路径,也为“补缴后仍不足”的现实困境提供了可执行的救济出口。 影响——释放规范用工强信号,推动类案裁判尺度统一 该案例进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意味着其已具备法律效力并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示范价值。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上: 一是明确责任链条。用人单位违法低缴带来的直接后果,不因事后补缴而当然消除;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待遇减少与未足额缴费存因果关联,用人单位仍需就差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强化证据与计算规则意识。案件提示劳动者在维权中需围绕“应得待遇标准”“实际核定待遇”“差额形成原因”举证,用人单位也应对其缴费申报、补缴情形及待遇发放情况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三是促进裁判标准趋同。面对各地在社保补缴情形、待遇追补口径等的差异,入库案例通过“可支持差额赔偿”的明确指向,有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提升司法可预期性。 对策——以合规缴费为前置,以多元治理降低纠纷发生率 围绕此类争议治理,可从三上着力: 第一,用人单位应把依法足额缴费作为刚性合规底线。劳动合同中约定参保并不等于履行义务,关键在于按规定如实申报工资、足额缴费,避免因低缴形成的法律风险在工伤节点集中爆发。 第二,劳动者应关注参保缴费信息的日常核对。可通过官方渠道查询缴费基数、缴费记录,与工资条、劳动合同、个税申报等材料相互印证,及时与单位沟通纠偏,必要时依法投诉、申请稽核。 第三,监管与服务协同发力。有关部门可强化对重点行业、用工密集领域的稽核与信用约束,推动补缴、待遇追补、争议处理机制更加顺畅,同时加强普法宣传,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维权成本。 前景——以案例规则推动“待遇不因违法而受损”的实践落地 随着案例库参考机制持续完善,围绕工伤保险待遇、缴费基数、补缴情形的裁判规则有望更明晰。可以预期的是,司法层面对“低缴—工伤—待遇缩水”链条的责任认定将更趋严格,用人单位通过低基数缴费获得的短期成本优势将被更高的纠纷成本和赔偿责任所抵消。对劳动者而言,案例传递出清晰信号:合法权益不应因用人单位违法缴费而被“打折”,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依法主张差额救济。
最高法院这份参考案例的发布,继续明确了工伤待遇“因低缴被打折”时的责任承担规则,也为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运行提供了重要指引。用人单位应以此为鉴,把社会保险缴纳作为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而不是可被压缩的成本。对劳动者来说,这个案例也提醒其主动了解并核对自身社保权益,发现异常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通过司法规则的明确与各方共同落实,才能更有效地减少类似纠纷,推动社会保险制度在公平与规范的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