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先生在北京通过快递公司寄了两块水晶工艺品,一共花了15元保价费,保价金额总共3000元。其中一块在运输过程中受损严重。宋杨庭长指出,水晶工艺品损毁是因为快递公司在运输中不负责任。快递公司承认有责任,但认为赔偿应按保价金额进行。法院审理时认为,快递公司对保价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 在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采育法庭上,原告康先生主张按原价值赔偿。他觉得是因为快递公司操作不当才导致工艺品受损。被告快递公司则认为保价金额是康先生自己填的,应该按这个金额赔。宋杨庭长提到,快递公司出具的鉴定价格是2000元,残值是400元。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双方形成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作为提供服务一方有义务将快件安全送达。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500元货物损失。因为这个金额不低于依法核算的应赔数额,所以法院驳回了康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毛希彤提示大家寄递贵重物品时要根据实际价值合理选择保价金额。消费者要评估邮寄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快递公司也要履行好提示义务保障知情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规范寄递前提下是双赢局面:消费者更信任能安全送达;快递公司更相信申报准确信息;这样才能促进服务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