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金额没超过中标价10% ,可也超过限额标准咋办?

咱们聊点关于追加采购的事儿。大家可能都会遇到,A项目政府采购招标做完了,下一财政年度还想接着买同样的东西,要是金额超过400万,还超了原预算10%,那就得按新项目办了,不能直接让原来那个中标供应商干。这是财政部给的答复,为了保证公正、规范、开放、高效嘛。 那要是签补充合同呢?金额没超过中标价10%,可也超过了限额标准咋办?财政部就说按《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来。具体就是给供应商补签个合同,条款别改,只要金额别超过原合同的10%就行。 有些人就问了,这第四十九条是不是啥采购方式都能用?甭管是公开招标还是单一来源、询价,只要满足条件,能不能都追加不超过10%的东西?财政部说行啊,只要是在一个合同期内累计追加不超10%就行。 还有个问题,这“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到底咋算?比如说工程签证、设计变更、联系函这些事儿。到底能不能在合同基础上合法合规地追加钱?财政部解释得挺清楚。 第一点说的是合同还没履行完,追加的东西必须得是原合同里有的。比如原合同买的是A型电视,只能加A型电视;要是变成B型或者录音机就不行。 第二点是说单价合同的事儿。因为结算是按工程量乘以单价算的,如果工程量清单不准或者现场变了,只要设计、招标范围、图纸都没变,这种变更不受10%限制。只有在原合同之外的追加工程才受这个限制。 举个例子原工程面积1万平米,现在要在这基础上加个1000平米是可以的。这就叫追加采购,是在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加东西。如果是变成别的内容或者别的项目就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