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依法裁决离婚赔偿纠纷 司法力量为妇女权益护航

2023年7月,李女士与关先生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明确载明:因男方婚内存在过错行为,自愿一次性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50万元,并约定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全款。

然而,付款期限届满后,关先生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经多次协商未果,李女士依法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关先生虽承认在离婚协议上签署了本人姓名,却辩称离婚并非其真实意愿,声称"心里是不同意的",甚至当庭表示愿意复婚。

对于50万元赔偿款项,关先生推诿称系女方单方提出,自己并不清楚该笔费用的性质和依据。

针对男方的抗辩,李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关键证据材料。

其一为关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亲笔书写的承诺书,明确承认自身存在出轨行为;其二为双方于2021年签订的分居协议书,该协议清晰记载"因男方婚内出轨,感情破裂"等内容。

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直接指向男方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根本原因。

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正式签订并完成备案的法律文书。

关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签署协议时意识清醒,未受任何外力干扰,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签署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李女士提交的承诺书、分居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关先生在婚姻关系中确实存在重大过错,该过错行为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终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

法院进一步分析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50万元的赔偿数额系双方在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是整体性纠纷解决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关先生对自身过错后果的自愿承担。

法院综合考量关先生的过错程度、给李女士造成的精神损害、关先生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协议签订的具体背景等因素后认定,该赔偿数额未超出合理范围,应予支持。

据此,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关先生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

关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指出,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财产合同,其内容深度融合了身份关系解除、情感伤害抚慰、过错责任承担、子女抚养安排等多重法律关系,具有显著的人身属性特征。

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人民法院会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相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过错方的财产状况及经济能力、协议签订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判断,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要防止显失公平情形的发生。

婚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但依法作出的承诺不能随意撤回。

对离婚协议的尊重,本质上是对法治与诚信的尊重。

通过个案裁判明确规则边界、强化履约责任,不仅为当事人提供可预期的权利救济路径,也有助于引导社会在处理婚姻家事问题时更加理性、规范、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