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时该咋办?

咱们先把话头扯回到案子上,贾某和刘某再婚,后来他们养了个闺女,还生了个儿子刘某某。原本两口子日子过得挺好,结果到了2017年5月,刘某突然跟贾某透露了个秘密:这孩子其实是张某的。这消息当时可把贾某给吓够呛,刘某也没撑多久就走了。 刘某走了之后,张某倒是承认了这层关系,可死活不肯给钱,说想把孩子带走自己养。贾某这几年为了养三个孩子累死累活赚钱,现在真相大白,她心里受了很大刺激,于是就把张某告上了法庭。 她一口气提出了两个要求:一个是要回自己垫付的3万块抚养费;另一个是索赔3万块精神损失费,还得让张某承担诉讼费。这事闹到了2019年9月,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最后张某给了贾某1.5万元了事,案子也就算了结。不过这份调解书里没提精神赔偿的事,也没正式推定谁是谁的亲爸。 这起案子反映出了个难题:当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时该咋办?法律在这方面其实有点模糊。虽然有条款说可以申请鉴定,但也没说清楚到底谁有权去申请。以前有人甚至拿单位或陌生人来做参照去申请亲子鉴定,这让大家对家庭的稳定性都有点担心。 法院最后还是选择了调解这种方式来结案,说明他们心里对“养父能不能申请生父的亲子鉴定”这个问题是比较谨慎的。毕竟身份关系这东西不太适用自认原则嘛。而且私生活挺隐秘的,贾某也很难拿到直接的证据去证明自己的说法。最重要的是结果关系到孩子的利益,法官得在各方利益之间找个平衡点才行。 为了降低证明的难度,“必要证据”就成了突破口。只要有一方承认过他们有过性行为、时间也过去很久了、还有优势证据摆在那儿,就能算是满足了“必要证据”的条件。在这次调解里,张某虽然不承认收条和微信记录,但法官觉得这些证据的可信度还是比他光嘴说不认高。 再说这事儿到底是侵权还是不当得利呢?传统看法觉得婚外情是道德问题,法院一般就会以“没有法律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可欺诈性抚养这事儿伤害的是被欺骗的人对亲子关系的信赖感和他们为此付出的精力。生父是不是知道内情、是不是故意瞒着孩子不跟他说,就成了判断侵权的关键了。 本案里张某亲口承认自己和刘某发生关系的时候知道人家已婚。他还出钱给孩子的生费和以后的抚养费,主观上肯定有恶意。至于贾某同意孩子跟母姓、收下外人给的孩子费用这些行为,被法官认为是“没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法院最后没同意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当生父不构成侵权的时候,养父还能找个兜底的办法: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民法总则》里没把善意和恶意区分开来,只要得利人给你返还现存的利益就行了。孩子长大了身体壮了、脑子也灵光了,这其实也算现存利益的一部分呢。 虽然法律没明说恶意返还的范围多大,但现实中已经有不少案例参考了这种做法并得到了支持。这就给受害的养父们提供了一条最后的救济通道嘛。 最后咱们再把话说回来:欺诈性抚养这类案子既伤感情又伤钱袋子。现行法律在请求权的基础、证明的标准还有赔偿的范围上都有不少缺口。未来要想填补这些漏洞得把证明标准降一降、引入过错推定制度、把亲子鉴定申请人的范围再扩大点才行。 同时法官在具体案子里也得把儿童的最佳利益放在第一位优先考虑啊!只有这样平衡好亲子关系的确认、抚养费的返还还有精神损害赔偿之间的冲突才能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达到最好的状态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