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夜间“滥用远光灯”已从不文明驾驶演变为公共安全隐患;夜间会车不按规定切换灯光,强光直射容易让对向驾驶人、骑行者出现短暂“盲视”或光晕,降低其对路况、行人动态和障碍物的识别能力。近期两起司法案例显示,这类行为即便未直接发生碰撞,也可能通过干扰他人视线、放大风险链条,引发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并触发侵权责任分担。 原因——风险源于“规则意识不足”与“侥幸心理”叠加。从已披露案情看,一方面,部分驾驶人对夜间会车灯光规范了解不够,或为追求视野更亮而忽视对向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另一方面,在城乡接合部、国省道以及照明较弱路段,远光灯更容易被不当使用。同时,非机动车骑行者和行人夜间出行也存在观察不足、速度控制不当、横穿道路未确认安全等问题。多种不规范行为在同一时段、同一路段叠加,事故更易发生,责任认定也更复杂。 影响——“间接致害”被纳入责任评价,司法对交通风险链条的回应更明确。在上海崇明案件中,机动车驾驶人会车时未关闭远光灯,客观上对对向骑行者造成强烈干扰,继而导致骑行者与行人及幼儿发生碰撞。法院指出,夜间强光会显著削弱人的瞬时反应和判断能力,违规用灯虽非直接碰撞行为,但对损害后果具有促成作用,应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件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各方达成赔偿一致并履行完毕,反映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及纠纷快速化解的导向。 在福建顺昌案例中,法院综合考虑摩托车驾驶人未降低车速、会车后观察不足等直接原因,以及对向小轿车会车未及时切换近光灯等间接原因,同时评价行人横过道路未充分观察的过错,依法区分各方责任比例。裁判结果表明,责任认定不再只围绕“谁撞了谁”,而是以过错与因果关系为主线,对每一项增加道路危险的行为分别评价,促使交通参与者对自身行为后果承担必要注意义务。 对策——以“严格执法+精准普法+设施优化”共同治理用灯乱象。业内人士认为,遏制远光灯不当使用,应坚持源头预防与事后追责并重。 一是强化执法震慑。对夜间会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法改装灯具等行为,加大路面巡查和视频取证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稳定的治理预期。 二是做实普法宣传。面向驾驶人开展灯光规范使用教育,将“远光灯致盲”的风险机理和典型案例的责任后果纳入常态宣传;同时加强对骑行者与行人的夜间安全提示,倡导规范通行、注意观察、佩戴反光标识等。 三是补齐基础设施短板。针对照明不足、事故多发、交叉口与横穿点密集路段,推动完善路灯、警示标志、减速设施和过街设施,通过工程手段降低夜间系统性风险。 四是完善保险与纠纷化解机制。推动保险机构、调解组织与司法机关协同,提高小额、轻微纠纷的多元化解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促进矛盾就地化解。 前景——规则边界更清晰,安全治理更趋精细。随着典型案例持续公开、裁判尺度逐步明晰,“间接致害亦担责”的信号将更强化公众对交通行为边界的认知。可以预期,未来交通损害纠纷处理中,法院将更注重对风险链条的完整审查,对违法用灯等“看似不碰撞、实则增风险”的行为作出更准确的过错评价。这个趋势将倒逼驾驶人提升文明驾驶水平,也有助于形成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共同守规、共同维护安全的道路交通秩序。
两起典型案例像一面镜子,反映出交通安全责任体系的持续完善。只有当法律透过事故表象,审视每一个可能的风险环节,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人人尽责”的道路安全生态建设。这既是对受害者的回应,也是对生命安全底线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