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18日,买方违约毁约,一审判决赔偿50万元过低,最终二审成功把赔偿金额增加到了100万元。这个案件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赔偿金额认定的重要问题。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书,约定房屋总价值850万元,买方分多期支付购房款及补偿款。合同签订后,买方仅支付了前三期共计340万元的款项,剩下的款项一直拖延不支付。卖家多次催促买方履行合同,但买方仍然拒绝协商后续事宜。 最终卖家起诉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给卖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50万元。这个金额明显低于卖家实际损失。于是卖家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解除合同部分内容,撤销部分判决并修改买家赔偿金额至100万元。法院认为买方未按时支付剩余款项且无合法解约理由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酌定的赔偿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卖家实际损失。二审中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小区同期成交价下跌超过50万元。 法院结合房地产市场现况、合同履行情况、买方主观过错等因素调整赔偿金额到100万元并驳回其他无关损失主张。这个案件为同类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房屋交易中要留存交易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支持损失主张;如果一审判决赔偿过低应通过上诉争取合理赔偿;认定损失需结合实际提交充分证据。 往期文章回顾:王俊伟律师分享开发商拖延办证胜诉案例、新房质量瑕疵赔偿调解成功案例、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成功案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