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对未成年人禁售烟花爆竹的建议引发社会热议。部分网友担忧此举会剥夺孩子的玩耍权利,对此产生了广泛疑虑。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江凌燕副教授就此进行了系统解读,澄清了涉及的法律认识。 问题的症结在于对"权利"与"安全"关系的理解。江凌燕指出,禁售政策并非剥夺孩子燃放鞭炮的权利,而是通过规范销售对象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成年人或监护人可以通过实名制等合法途径获取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并承担起安全指导和监督责任——这样既保留了传统文化体验——又最大限度地防止了"熊孩子"独自玩耍导致的安全事故。 从法律层面看,现行法规存在明显空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了对食品、药品、玩具等产品的安全标准要求,但并未直接针对烟花爆竹制定禁售条款。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危害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虽然烟花爆竹不属于"玩具"范畴,但向不具备安全燃放能力的未成年人出售,导致伤害后果的,销售者可能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在司法实践中,如某类烟花爆竹被认定为高度危险品,可参照此原则进行管理。此外,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销售网点,各地在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时,通常也会要求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目前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作为基础性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购买烟花爆竹的法定年龄下限。该条例主要限制销售种类和销售资质,但缺乏对销售对象年龄的明文规定,仅要求"未成年人监护人应进行安全教育",却未明确违反此要求的法律后果。 然而,该法律空白正在被逐步填补。兰州等地已通过地方立法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山西朔州市2026年新规明确禁售;成都于2025年底调整管理政策,在简阳、都江堰、彭州等8个县市划定限放限售区,要求销售点核查购买者年龄。这些地方实践表明,完善法律规定已成为必然趋势。 从民事行为能力角度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不具备独立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能力。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危险品,其安全使用需要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这正是未成年人所欠缺的。 江凌燕强调,提出禁售建议的核心目的是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安全才是孩子行使权利的前提和保障。通过规范销售对象,要求成年人监护下的安全燃放,既能传承传统文化,又能有效防止各地频发的安全事故。这不是权利的剥夺,而是权利的理性保护。
关于未成年人禁售烟花爆竹的讨论,实质是如何在传统文化与公共安全间找到平衡点。儿童的游戏权不应简单理解为"随意购买燃放",而应是在安全保障、有效监护前提下的合理参与。通过规范销售、强化监护、完善管理,才能让传统年俗更温暖,让节日欢笑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