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拆迁“好处费”策划假离婚引发房产争议 安徽无为法院依法判决厘清归属

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引发关注。案件中,夫妻双方为谋取不当利益实施虚假产权变更,对应的行为因违背法律原则未获支持,说明了司法对婚姻秩序与财产权益的依法保护。事件起因于一个看似“划算”的计划。2024年5月,妻子汪女士从同事处听说,只要找一名单身男子与其妹妹结婚,便可在拆迁补偿中获得更多份额,事成后还能拿到10万元酬谢。为获取这笔款项,汪女士与丈夫钱先生商议,打算先“假离婚”,由钱先生与对方结婚领取补偿,之后再复婚。为“稳妥起见”,汪女士提出将钱先生名下的A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钱先生表示同意。 这套A房屋的产权变更过程也成为争议焦点。A房屋系钱先生婚前个人购买。2021年1月,钱先生主动将房屋变更登记为夫妻共有,双方各占50%份额。三年后,为配合“假离婚”安排,钱先生又将房屋过户至汪女士名下。随后,该计划并未实施——邵某告知汪女士此事作罢,夫妻二人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房屋产权也未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转折发生在2025年3月。汪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钱先生名下的B房屋。钱先生同意离婚,也同意平分B房,但主张A房屋同样应予分割,并认为自己应取得85%的份额。汪女士则以产权登记为由,主张A房屋已属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 法院裁判强调了对法律原则与真实意思表示的审查。法院认定,A房屋虽为钱先生婚前购买,但其在2021年自愿将产权变更为夫妻共有,合法有效。至于2024年5月将A房屋过户至汪女士名下,系为获取不当利益而作出的安排,并非钱先生真实意思表示,故该过户行为无效。法院指出,汪女士不能据此主张A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即便形式上完成过户,也不能仅凭协议及登记结果,直接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在综合考量婚姻状况、房产来源等事实后,法院判决:B房屋在扣除剩余贷款后由双方平均分割,归钱先生所有,钱先生向汪女士支付相应补偿款;A房屋归汪女士所有,汪女士向钱先生支付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款。两项款项折抵后,汪女士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钱先生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共计40936.32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审理过程中,法官提醒,婚姻存续期间将共有房产变更登记至一方名下,并不当然意味着房产完全归其个人所有。离婚时,法院将结合过户原因、双方真实意愿、婚姻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依法确定房屋归属与补偿。该提示对现实纠纷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也表达出清晰信号:婚姻关系不是牟利工具,法律不会为投机行为“背书”;司法在个案裁判中厘清的不只是财产边界,也是在维护诚实守信的社会底线。如何守住婚姻家庭的价值基础,值得每一位公民认真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