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媒公司独家拥有著作权的,他们根本没授权这家企业去用。结果,法院判下来了,让这两家被告

最近有个新闻挺有意思,关于著作权保护的。2023年,合肥一家企业举办了年会,把《某某情歌》唱了出来,还给大家直播了。这首歌曲是文化传媒公司独家拥有著作权的,他们根本没授权这家企业去用。结果,这个文化传媒公司就把组织年会的企业和现场表演的歌手告到了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法院判下来了,让这两家被告一起赔偿4万元。 你可能会说,这个年会是免费的啊,又没收门票。但法院觉得,这个活动通过网络直播给了很多人看,这次直播累计有四百多万人次观看。它给这个企业带来了商业效果和宣传效益,所以就不能用免费表演这个理由来免责了。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免费表演是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不向公众收费、不向表演者付酬、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次案件里的大规模直播和企业影响力的扩大,已经脱离了“非商业目的”的范畴。 所以法院给他们判了赔偿4万元经济损失。这个判决算是给大家一个明确的指引吧。它告诉我们,在数字经济时代,很多以前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在法律层面上可能会变得复杂起来。很多企业活动现在都在线上搞了,以前只是内部联欢的东西变成了公共宣传。如果活动中用了没授权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很容易就侵犯了著作权人。所以作为组织方的企业要多留心眼点,尽量用有明确版权许可的作品或者选择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音乐。表演者也要注意一点版权意识。 这时候就有专家出来说话了:虽然这次赔偿金额不大,但是它给我们指明了一个方向。任何对作品进行公开利用时都要注意可能带来间接商业利益或者广泛传播问题。尊重版权、规范用权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企业社会责任和创新文化生态的一部分啊!这个判决算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