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亟待完善 全国统一保障体系建设提上日程

问题——超龄就业增多,保障短板更显突出。

近期,广西一处建筑项目发生意外:一名在工地食堂工作的超龄女工在采购途中摔伤,因保险尚未及时落实,相关医疗费用与补偿由用工方承担。

个案折射出普遍困境:近年来,超龄劳动者数量持续增长,主要分布在餐饮、保安、环卫、保洁、物业、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工作强度较高、风险暴露更集中,但在工伤保障、工时休息、待遇衔接等方面仍存在明显缺口。

对这一群体而言,“能否参保、出了事故按什么标准赔、纠纷适用哪部法律”,往往比“是否就业”更牵动现实生活。

原因——关系定性与制度衔接不清,地方规则碎片化。

按照有关政策口径,超龄劳动者一般指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当前的关键矛盾在于,达到退休年龄后,用工关系在一些地区被倾向性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动法体系中的工伤保险、停工留薪、伤残待遇等制度保护随之弱化或难以适用。

与此同时,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在各地尺度不一:有的地方原则上不再为超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有的允许特定行业按项目参保,也有地方探索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单险种工伤保险试点。

规则不统一,直接导致跨地区、跨行业的保障落差,司法与行政实践也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同伤不同赔”的情况。

制度的边界不清晰,使得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工单位风险承担都处于不稳定状态。

影响——劳动者“有工无保”风险上升,用工端成本不确定性加大。

对劳动者而言,一旦发生伤害事故,若缺乏工伤保险覆盖,医疗救治、康复费用、误工损失及伤残补偿可能难以获得稳定、足额的制度性支持,家庭承受能力较弱者更易陷入“因伤致贫”。

对用人单位而言,缺少可预期的制度分担机制,事故成本可能一次性集中释放,特别是在建筑、物业等事故易发行业,既增加经营不确定性,也可能诱发“能不用就不用”“能拖就拖”的消极用工倾向,进一步挤压超龄劳动者的就业空间。

更深层的影响在于,超龄劳动者多承担城市运行服务与民生保障的基础岗位,权益保障不足不仅是个体问题,也会影响行业稳定与社会公平预期。

对策——从“商业险补充”走向“制度性兜底”,建立责任清晰的风险共担框架。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出于成本考虑,倾向购买商业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作为替代方案。

但从保障逻辑看,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在赔付条件、项目范围、伤残评定与标准衔接等方面差异明显,难以覆盖工伤保险的核心待遇安排,容易出现“能赔但不够赔”“能报但报不了”的情况。

更可行的路径,是推动制度层面明确:对招用超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应以社会保险为主渠道予以分担,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工具发挥作用。

在此基础上,可结合超龄群体就业特征,探索分层分类的待遇设计:既保障工伤医疗、伤残、停工期间基本生活等底线权益,又通过合理的缴费与待遇结构安排,避免因成本剧增挤压就业岗位。

对地方已开展的试点政策,应加强评估与可复制经验提炼,逐步形成可推广的制度模板。

前景——统一规则加速形成,关键在于明确身份、畅通衔接、强化执行。

随着相关规定进入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建立全国层面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框架已具备现实基础。

下一步需要在三个方面重点发力:一是统一用工关系与权益适用规则,减少“身份模糊”带来的制度空转;二是打通养老、医疗、工伤等制度之间的衔接,避免出现“能就业却难保障”的断点;三是强化用工单位参保责任与执法监督,同时完善灵活就业、平台用工等新形态下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路径。

可以预期,随着统一制度逐步落地、地方探索加快汇聚,超龄劳动者的风险保障将从零散救济迈向可预期、可持续的制度安排。

超龄劳动者用双手铺就城市发展的基石,其权益保障程度丈量着社会的温度。

在老龄化与劳动力结构转型的双重背景下,构建包容性保障体系已非选择题,而是必答题。

当法律条文能够精准识别每一个劳动者的价值,当政策设计可以穿透年龄的界限,"老有所养"与"劳有所依"才能真正实现同频共振。

这场关乎公平与效率的制度改革,正在等待破茧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