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做出的判决申请再审

这个案子其实核心是看看之前案子里的说法能不能直接拿来当这次官司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在这次裁定里强调,双方在别的案子里达成的共识,通常不能用来对付自己,但也不是绝对的。 吴永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做出的判决,申请再审。他们的委托人黄岩平律师和江艳律师跟法官说明了情况。吴永公司的代表是张牡丹女士,他们在福建福州仓山区建新镇的金山大道有一个办公点。被告是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 水利水电十四局辩称,他们提交的《处理意见》双方都签了字,二审法院拿来用是符合规定的。吴永公司以前主张过结算款项,现在又要反悔说没算进去,这不合理。合同里写得很清楚是包工包料的单价承包,材料钱应该由吴永公司自己出。吴永公司说有材料没算进去超过产值20%,但这是要修改合同的大动作,他们却一直没提过异议,根本说不通。 最高法审查后认为,重点就是看再审理由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那两项规定。关于能不能把《处理意见》当证据用的问题:因为吴永公司拿不出完整的签证单来证明他们的说法,所以他们得自己承担后果;《处理意见》本身没问题,只是因为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才没用上;二审法院因为认为是漏计了款项才没支持他们的主张。 再看是不是包工不包料的问题:合同第三条和第七条都写明了包工包料的方式和材料费用核销办法;2011年9月30日的结算单显示他们自己承担材料费用的数额,和《处理意见》里要扣除的数额基本一样;从2011年9月30日的结算到现在八年多时间里双方都没提过异议。 总之,吴永公司的再审理由站不住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最高法决定驳回他们的再审申请。这个案子的审判长是杨占富法官,还有杨春和江建中两位审判员。助理法官张燕和书记员黄敏也参与了这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