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谷法院最近审理了一个离婚案子,主人公是刘女士和岳先生,他们在2015年底登记结婚,后来有了个女儿小琳。现在他们感情破裂了,2024年就开始分居,孩子一直跟着刘女士生活。到了2025年初,刘女士把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离婚,让女儿跟自己过,还让岳先生每个月给1800元抚养费,另外还要求把女儿名下的4.2万元存款拿回来让自己保管。 岳先生同意离婚,也想要抚养权,就是不肯把钱给刘女士。他承认这笔钱是亲友给小琳的压岁钱,属于小琳自己的,但他说从2024年开始这笔钱已经花在家庭日常开销上了,所以不用退。 刘女士不同意,说两人早就分居了,根本没什么共同开销,岳先生没权随便花女儿的钱。 法院最后判了:两个人离婚;小琳归刘女士抚养,岳先生每月给1800元抚养费到18岁为止;那个4.2万元是亲友给小琳的财产性赠与,得还给孩子,由刘女士代管。 法院还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得按对孩子最好的原则办事。监护人只有为了孩子的利益才能动孩子的钱。 岳先生拿不出来证据证明他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才花这笔钱的,所以法院不认可他的说法,判决他还钱。 法官提醒大家,亲友给的压岁钱通常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只能保管和管理这笔钱,不能当成自己的钱随便用。 在这种情况下要是协商不成的话,大家可以找法院来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