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注销”后仍致人死亡:融安枫香断枝案判林业部门承担七成责任引发关注

一场突如其来的悲剧,将古树名木保护的制度漏洞推到了聚光灯下;2024年6月21日傍晚,柳州市融安县东起乡红日村村民黄某祥在回家途中,被一棵突然断裂的枫香树枯枝击中头部,不幸身亡。这棵树龄已达160年的古树,最终成为了一起生命代价极高的管理失职案例。 从所有权看,该古树属于上大陂屯村民小组所有,该点在庭审中得到确认。但从管理权看,情况则更为复杂。2018年,融安县林业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为这棵古树挂上了保护牌,这一举动使县林业局成为了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这种身份转变意味着,从挂牌那一刻起,林业部门就承担起了对古树的日常监管责任。 危险信号早已出现,但处置过程却陷入了"卡壳"状态。2024年4月中旬,该古树的枯枝曾砸穿村民房屋瓦片,村委干部随即向乡林业站报告。4月22日,乡林业站再次向县林业局汇报情况。到了5月16日,红日村委填写了《古树名木死亡确认决定书》。5月28日,县林业局在系统内完成了古树的"注销"操作。然而,这若干动作中存在的问题是:保护牌始终未曾摘除,村民未被通知,乡政府未被告知,最关键的是,悬在村民头顶的危险隐患并未被排除。直到悲剧发生,没有任何人对这棵"危树"采取过修剪或移除的措施。 法院的判决揭示了这一事件中的责任认定逻辑。融安县法院一审判决援引《民法典》第1257条的规定: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县林业局已在系统内注销了该古树,但由于未摘保护牌、未通知有关方、未排除安全隐患,其对古树的管理责任并未因注销而转移。法院最终判决县林业局承担70%的主要责任,赔偿18万余元。 柳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更明确了这一原则。中院驳回了林业局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村民小组承担30%的所有人责任,林业局因"注销不等于免责"需要承担70%的管理人责任。这一责任划分充分说明了"无过错归责"原则在古树保护领域的具体应用。 这起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制度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古树名木的保护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责任主体,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导致隐患的产生。当林业部门为古树挂上保护牌时,这不仅是一个行政标记,更是一种法律承诺。这种承诺要求管理部门必须对古树的生长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对出现的病害、枯枝等危险因素及时处置。注销古树的决定,应当是在确认其已不存在安全隐患、相关隐患已被妥善处理的前提下做出的,而不是简单的行政流程变更。 从管理实践看,古树保护的完整流程应当是:发现险情、及时修剪、必要时进行移植、最后才是注销。这个顺序不能颠倒。如果在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就进行注销,那么注销本身就构成了过错。同时,内部系统的注销只是行政流程的变更,对外部社会并不产生法律状态的改变效力,不能成为管理部门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这起案件也提示了古树保护制度需要完善的方向。首先,古树名木的注销必须伴随公开通知、现场摘牌等可视化的程序,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获得信息。其次,在注销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理,确保不存在对公众的安全威胁。再次,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督机制,对古树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

这起悲剧撕开了形式主义管理的面纱。当百年古树变成致命隐患,暴露的是制度执行的断层。唯有将"人民至上"转化为切实行动,才能让古树真正成为历史见证,而非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