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明令禁止“钓鱼执法” 我国行政执法规范化迈出关键一步

问题—— 近年来,社会对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出现的“钓鱼式执法”反映较为集中。所谓“钓鱼式执法”,不是正常监管中发现违法后依法处理,而是通过诱导、设局等方式人为制造违法情形,再据此作出处罚决定。实践中,常见做法包括:以“顾客”“乘客”等身份接触当事人,引导其实施违规行为;在缺乏常态化管理基础时,临时设置易误导的标识或条件,采取“蹲守式”取证;执法中不按规定出示证件、未充分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对轻微、初次违法不先教育纠正而直接从重处罚,甚至出现当事人申辩、投诉后被加重处理的情况。这类做法偏离依法行政要求,损害政府公信力,也抬高企业经营成本、增加群众办事负担。 原因—— 个别地区、个别环节滋生不规范执法,原因较为复杂:一是一些地方治理中存在“重结果轻程序”的倾向,对程序正当和证据规则重视不够,导致“先处罚后补程序”等做法时有发生。二是少数单位对“罚”“管”关系认识偏差,把行政处罚当作主要管理手段,走向“以罚代管”“以罚促管”。三是基层执法力量不足叠加任务压力,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个别人员为追求短期效果,倾向采用省事但不合法、不规范的方式“抓典型”。四是部分地区执法监督链条不够完善,内部审核、案卷评查、责任追究等机制落实不严,使不当行为未能及时纠正,也难形成有效震慑。 影响—— 从治理效果看,“诱导式”“设套式”执法不仅难以有效遏制违法,反而会扭曲市场预期、扰乱正常经营秩序:企业可能因担忧不确定风险而减少创新投入或收缩经营;群众对执法公平的信任下降,执法阻力增大、社会成本上升。从法治层面看,这类做法突破应遵循的正当程序和证据规则,容易造成证据瑕疵、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进而引发复议、诉讼增加,推高行政争议。更重要的是,若“制造违法再处罚”成为潜规则,将削弱“依法治理、服务为先”的理念,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和营商环境优化。 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5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层面新规传递出明确信号: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清晰划分正常监管与“钓鱼式执法”的边界。制度导向主要体现在三个上。 一是强调证据来源合法。新规要求行政执法取证应基于自然发生的违法行为和客观事实,严禁通过诱导、欺骗、设局等方式获取所谓“证据”。通过不当方式取得的材料,不得作为作出处罚等行政决定的依据。这将推动执法机关加强日常监管和线索核查,减少“临时起意式”执法。 二是突出程序公开透明。新规更细化并压实执法全过程要求:执法人员检查、调查、处理时应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规范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轻微违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更多采取提醒、告知、劝导等方式督促纠正,避免动辄重罚。通过强化“先教育后处罚、先纠正后处理”的取向,引导执法回到治理本意。 三是完善监督问责闭环。新规明确,对被认定为不当执法,特别是诱导设套等情形的,依法依规撤销有关处罚决定,并对责任人员启动追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制度把执法规范评价与人员管理、岗位责任更紧密衔接,有助于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追责整改”的闭环。 同时,回应社会关切,制度落地也需要公众参与和救济渠道畅通。对当事人而言,遇到疑似不规范执法,可依法做好过程记录和证据留存,关注执法人员是否依法亮证、是否存在诱导性言行;对执法过程或处罚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通过政务服务热线等正规渠道反映情况,推动监督机制发挥作用。需要强调的是,依法维权并非对抗执法,而是以法治方式促使权力规范运行。 前景—— 随着新规实施,行政执法从“重处罚”向“重规范”“重服务”转变的方向将更清晰。预计各地将加快完善执法指引、证据规则适用、自由裁量基准、案卷评查和执法公示等配套制度,加强培训与执法责任体系建设。对涉企检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易发生争议的领域,规范要求也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可以预见,制度落地有助于减少随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为经营主体提供更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也将推动执法机关从“以处罚为中心”转向“以治理效能为中心”,通过精准监管、协同监管提升治理水平。

禁止“钓鱼式执法”,不是放松对违法行为的治理,而是以更严格的规则纠偏执法权运行,让每一次检查、取证和处罚都经得起事实与法律检验。法治权威来自规则稳定与程序公正。随着新规施行及配套监督完善,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将更加常态化,也将为群众安心生活、企业放心经营提供更可靠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