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湟中公益诉讼案敲响生态警钟:非法猎捕57只雉鸡者获刑并承担赔偿

问题:技术化偷猎抬头,野生动物资源面临现实压力 近年来,个别人员受利益驱动或猎奇消费影响,将野生动物当作可交易、可食用的“野味”;本案中,两名被告人跨区域流动,海北州门源县、海东市互助县、西宁市大通县及湟中区部分乡镇等地实施猎捕,并借助热成像仪等设备提高隐蔽性与效率,反映出非法猎捕正出现更强的工具化特征和链条化风险。警方现场查获雉鸡(俗称野鸡)57只、野兔1只、鸽子1只,涉及的行为已触及法律底线。 原因:利益诱因与法治认知不足叠加,监管难点客观存在 一上,部分地区对“野味”的错误消费观仍未完全消退,少数人将猎捕当作“挣钱门路”或“乡野习惯”,忽视野生动物作为公共自然资源的属性。另一方面,热成像等设备更易获取,助长了“夜间作案、快速转移”的侥幸心理。加之山地林缘区域范围广、巡护力量相对有限,违法行为更易分散地带发生,给发现取证和溯源治理带来不小难度。 影响:破坏生态链条并侵害公共利益,社会成本不容低估 经司法鉴定,涉案雉鸡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基准价值300元,合计生态资源损失17100元。需要指出,生态损失并非简单“按只计价”的买卖结算,而是对生物多样性和栖息地系统功能受损的量化评估。野生鸟类在控制虫害、维持物种竞争与基因多样性上具有重要作用,一旦被集中猎捕,区域种群结构可能被打乱,并对农业生态与自然景观服务功能产生连锁影响。非法猎捕同时损害社会公平与公共利益,应依法追究。 对策:刑事打击与公益追偿并重,推动“惩治+修复”衔接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湟中区检察院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主张二被告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审理认定二被告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民事部分经调解结案,赔偿款已全额缴纳。该案说明了将破坏者纳入修复责任体系的思路:既以刑罚形成震慑,也以生态损害赔偿让其为公共利益受损承担实质成本。 在制度层面,《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对非法猎捕、杀害相关野生动物规定了刑事责任,《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均负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违法者而言,除刑事处罚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没收工具、生态损害赔偿、公开致歉以及信用惩戒等后果,多维追责有助于继续压缩违法空间。 前景:以保护站为支点完善协同治理,形成常态化闭环 据悉,该案也是“湟中区人民检察院莲花湖珍稀鸟类栖息地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站”设立后的重要实践。下一步,当地可依托保护站,强化与公安、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推动巡查监测、损害鉴定、修复落实、普法宣传联合推进,形成“发现线索—依法惩处—损害评估—修复补偿—跟踪监督”的闭环机制。同时,应加强对市场端、餐饮端和网络交易端的监管,压缩需求空间;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专项巡护与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三有动物”保护范围及法律后果的认知,让“不能捕、不敢捕、不想捕”逐步成为共识。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它们不仅关乎物种延续,也关乎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安全;对非法狩猎依法追责、同步推进修复,说明了用法治方式守护公共利益的力度。让每一次违法都付出应有代价,让每一条线索都能得到及时回应,才能把“敬畏自然、守护生命”落到实处,转化为可见、可感的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