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新:撤销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的规定存在不当

针对中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四章里的债务人财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王欣新近日在北京发表了意见。根据郑州市4月18到19日举办的研讨会内容来看,这次修订给现行制度增添了不少新东西,比如对金融交易的撤销与清算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王欣新指出,《修订草案》虽然在不少方面弥补了之前的不足,但也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 目前各界普遍认为,对于可撤销行为,应该按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分类处理,并据此调整撤销期间。现行法律和草案给这些行为设置的撤销时间基本都很短,难以满足现在的保护需要。特别是在实践中,有些法院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除了撤销权部分,草案中还有不少逻辑不严密、表述不清甚至遗漏的地方。 针对这次修订里比较突出的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的规定,王欣新给大家做了分析。他提到,现在的撤销期间确实普遍过短,无法适应国情和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要求。此外,现行法律和草案对于不同危害性的行为划分不够细致,而且规定也存在表述不清、缺失遗漏等问题。 最后,王欣新还指出了草案中关于无效行为的规定存在不当甚至错误的地方。他认为这些问题应该在后续修改中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