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干满满6个月”的合同,怎么回事儿?

南明区的鸿通城二七路小吃街上,摊主李先生在给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签完合同并付了钱后,遇到了一个不小的麻烦。这事儿发生在贵州省贵阳市。原本他只打算租三个月的美食亭来做餐饮生意,合同到期后不想再干了,所以去找鸿通公司要回履约保证金和水电押金。谁承想,他的这个合情合理的请求竟被拒绝了,对方拿出的理由是李先生“没干满6个月”。 李先生觉得挺冤枉,他说自己在合同期内按约定该付的钱一分没少交,也没出现食品安全或其他违规的情况。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只要经营期限到了、合同自然终止,他只要把所有义务都履行完了没留下什么烂摊子,鸿通公司就得把钱无息退回来。很明显,对方现在单方面加上的“必须经营满6个月”的条件,根本就不在他们签的那个书面合同里。 为了弄清楚到底怎么回事儿,记者找来了法律专家帮忙分析。贵州省民事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贵州锦仁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杨丽娅律师看了这个案子后指出,这里面的关键在于怎么解释合同条款。她认为李先生和鸿通公司签的合同期限本来就是三个月,时间到了合同自然就结束了。李先生选择不再续约是他的权利,根本不算违约。 杨丽娅律师还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的第五百零九条。她说当事人得按照约定把自己该做的事都做完才行。李先生已经在三个月里把该交的费、该管的事儿都办妥了,鸿通公司当初收押金是为了防着你不履行义务或出问题的,现在目的已经达到了。要是还扣着押金不还,既没有合同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鸿通公司说的“经营满6个月才能退押金”并且他们还口头告诉过李先生的说法,杨丽娅律师强调民事合同得双方同意才行。如果这一条没写进书面合同里,而且鸿通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李先生同意了这件事,那这个单方提的条件对李先生就没约束力。这涉及到格式条款的认定问题,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把自己该承担的责任给免了或者减轻了、把别人的责任给加重了、还限制了人家的主要权利,那这一条款很可能就是无效的。 另外,鸿通公司还拿合同第十三条“变更和解除”的条款说事,说乙方得干满六个月才能提前退出。杨丽娅律师指出这条是针对合同期内的“提前解除”的情况定的,而李先生的情况是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这两种情况性质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合同附件里写明的期限就是三个月,过了这个期限想续约得重新商量签新合同。李先生不行使续约权完全是合法的事儿。 这种事不是头一回发生了。它反映出在一些商业租赁特别是面向个体户、小微企业的租赁活动里可能存在的问题。管理方仗着自己有优势地位就通过口头说或者内部规定来加塞不利于承租方的条件,或者在解释合同时想占上风,很容易惹出纠纷,让做生意的人觉得没安全感。 市场经济得讲法治也得讲信用。合同的严肃性在于白纸黑字写下来的权责边界,谁都不能在人家把活儿干完了之后再单方面加一道退费的门槛。保障商户特别是中小经营者的权益是很重要的一环。这事儿解决得好不好不光关系到个案的公平正义,还能给市场传递一个明确信号:诚信履约的人该受保护;那种模棱两可的条款和不合理的说法很难拿到法律的支持。 大家都得树立契约精神才行。监管部门也得加强对格式合同的审查指导工作。只有从源头把问题解决掉才能切实保护好那些处于弱势一方的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