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出台新规强化引调水工程节水管理 2035年建成现代化节水新格局

在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区域发展用水需求持续增长的背景下,重大引调水工程为受水区保障供水、优化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受水区若单纯依赖外来水源,容易形成“调水即增量”的惯性思维,进而带来用水粗放、效率偏低、结构性矛盾累积等问题。

水利部此次出台意见,聚焦受水区“节水优先”落实,旨在从制度和机制层面把节水要求嵌入工程论证、建设、运行全过程,为水资源刚性约束下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问题在于,部分地区用水效率与产业结构升级不相匹配,农业灌溉仍存在节水潜力未充分释放、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水平参差不齐、城镇管网漏损和精细化管理能力有待提升等现象。

尤其在重大引调水工程带来供水条件改善后,若缺少配套的节水约束,新增水量可能被低效消纳,难以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真实增量。

由此不仅会抬升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也会加大工程运行调度压力,影响区域水安全韧性。

原因在于,一些地方在项目论证阶段对节水约束考虑不足,节水评价的前端把关、过程管控和后续评估衔接不够紧密;同时,水价、水资源税等经济杠杆对节水的引导作用仍需增强,节水技术推广与市场化服务体系尚不完善。

加之多水源联合调配、用水总量与强度“双控”、水权水市场等改革举措在不同区域推进程度不一,导致节水责任链条在个别环节存在“落空”。

影响层面看,强化节水优先对受水区具有多重意义:一是有利于以更少的水支撑更高质量的增长,推动产业结构向节水型、绿色化方向优化;二是有利于降低对外调水的边际依赖,提升应对极端干旱、来水不确定性等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推动水治理体系现代化,通过制度约束和精细化管理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和用水效率。

特别是将节水成效与调水管理联动,可促使供需两端同步发力,避免“重供给、轻节约”的路径依赖。

对策方面,意见突出“调水、节水两手都要硬”,以节水评价为抓手,提出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管理。

具体包括:在工程论证期严格开展节水评价,科学确定工程规模和布局,防止因规模不当造成资源错配;在建设期同步推进节水设施建设,推动节水措施与工程建设一体化落地;工程投运后加强跟踪评估,强化对受水区节水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问效,形成可闭环、可追责的管理机制。

在深度节水控水方面,意见强调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即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通过强化关键节水指标管控,倒逼发展方式转变。

受水区将被引导优化多水源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和再生水配置能力,推进用水结构调整。

同时,探索实行水预算管理,为年度、行业、区域用水安排提供可量化的“硬约束”,并进一步细化节水制度政策体系,形成落实节水优先的长效机制。

在激励约束机制上,意见提出建立节水成效评价机制,并加强评价成果在调水管理中的应用。

这意味着节水效果将更直接影响调水配置与运行管理,倒逼地方从“要水”转向“节水”。

同时,完善水价和水资源税政策、探索推进区域综合水价,有助于更准确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增强节水的经济驱动力。

意见还提出推进节水技术与市场机制创新,支持工程建设运营单位、供水企业向节水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培育节水服务新业态,推动节水从行政推动向“制度约束+市场驱动”并重转变。

前景判断上,意见明确了阶段性目标:到2030年,节水评价全过程管理逐步完善,受水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指标力争优于国内同类地区平均水平;到2035年,受水区水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更加完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形成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新格局。

随着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价格机制更趋完善、节水技术加快应用,受水区有望从“供水保障”迈向“用水效率提升”,并在更大范围内带动水资源管理理念更新。

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水利部此次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重大引调水工程管理上从单纯的工程建设向全过程、全方位的科学管理转变。

通过强化节水评价、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市场机制,受水区有望在充分利用调入水源的同时,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区域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水资源保障。

这种调水与节水相结合的发展道路,也为其他地区的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