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华因受贿贪污等罪一审被判死缓 涉案金额逾2亿元

2026年1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郑建华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郑建华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审理查明,郑建华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利用职务便利大规模受贿。2003年至2021年间,郑建华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56亿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伙同他人侵吞公款。2007年至2008年,郑建华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单位公款215万元,构成贪污罪。其三,挪用公款用于借贷。2018年上半年,郑建华将公款挪作他人借贷使用,案发时仍有7亿余元未归还,数额巨大且大部分未退还。其四,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2015年至2021年间,郑建华为营造个人政绩、谋取私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法院量刑时综合考虑案件情节。郑建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判处死刑。鉴于其部分受贿系未遂,受贿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法院对其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依法数罪并罚。

郑建华案的审判说明了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定立场,也为完善国企治理敲响警钟;国有资产体量巨大——关键岗位一旦缺乏有效制衡——风险便会被放大。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核心在于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效衔接,才能更好守护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此案带来的反思,将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完善。 (全文共计11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