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变“毁容”,责任该怎么划分?

爱美是人之常情,雷某为了追求变美,于2022年5月和桂阳县的一家美容店签订了祛斑服务协议,花了5000元接受治疗。她本以为能变美,结果事与愿违,不仅没达到预期效果,面部还出现了大面积结痂和凹陷,最终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这次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让人们思考,美容变“毁容”,责任该怎么划分?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桂阳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这起纠纷案件。2022年5月,谢某经营的这家美容店与雷某签订协议时承诺,如果1至3个月内效果不佳就全额退款。可是协议签订后没多久,雷某的面部就开始出现红肿、开裂等症状。她于2022年8月前往医院就诊时,被诊断出面部瘢痕严重。尽管医生建议她进行激光治疗,但雷某却听信美容店的建议继续在店里购买产品使用,并且在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期间又给谢某转账了2549元。经过多次修复及赔偿沟通都没有结果后,雷某只好把这个美容店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这个案件核心是确定服务性质和合同效力还有双方过错程度及责任划分。这个案件里被告谢某使用牙签蘸取药水点斑导致原告面部结痂和凹陷的行为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属于医疗美容范畴,而被告谢某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因此被告依据无效合同收取的7549元服务费及产品费应全部退还原告。 经过鉴定,原告面部瘢痕累计面积达5.0平方厘米以上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原告因此花费治疗费用并有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等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超范围经营违规将祛斑液交给原告自行使用在原告出现不良反应后没有及时引导其接受正规医疗反而继续推销产品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审验被告资质并继续购买产品使用对损害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30%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被告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次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爱美需谨慎选择正规机构并留存证据及时维权。(记者:李方、王球 通讯员:曹钰婕 编辑: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