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潍坊市民李先生向媒体反映其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引发社会关注。
这起案件涉及保险合同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理赔程序规范等多个层面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事件的基本情况是:李先生于2016年通过朋友介绍,向华夏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年交保费7582元,约定连续缴费20年。
截至2024年,李先生已连续缴费近10年。
2024年,李先生因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导致双目失明,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经过180天等待期后,李先生前往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明确认定其符合保险条款中"双目失明"的理赔条件。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出现了分歧。
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李先生在2015年投保前曾因血糖高、血压高住院治疗,且病历记载其当时已患糖尿病、高血压,存在视物模糊症状达三年。
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些既往病史为由,主张理赔存在争议。
经过多次沟通,保险公司最终提出按保额70%即14万元进行赔付,并要求李先生签订理赔协议书,约定不得对外宣传及另行起诉投诉。
李先生因急需治疗资金,于2025年9月接受了该方案,扣除保单借款后实际到账11万余元。
这一处理方式引发了法律层面的疑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李先生的保险合同自2016年成立至2024年理赔申请时,已超过8年,远超两年期限。
这意味着,即使李先生在投保时确实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也不应以此为由拒赔或减赔。
从保险销售环节看,李先生反映投保时业务员仅以完成业绩为由促成签单,并未主动询问其健康状况。
这反映出部分保险销售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提示方面存在不足,可能导致投保人对如实告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同时,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沟通方式也值得关注。
理赔员曾告知赔付70%是公司决定,并劝说李先生接受该方案以免维权成本过高,这种表述方式可能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造成影响。
保险公司随后的回应称,基于人道主义给予70%的协议赔偿,且双方沟通协商过程有录音录像,李先生当时已认可该协议。
但这一解释并未充分回应法律层面的问题:在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进行减赔。
这起案件反映出当前保险行业在理赔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可能存在过度调查、不当减赔的情况;另一方面,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等困难。
同时,保险销售环节的规范性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和告知义务。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理赔行为的监督,确保其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和保险条款约定进行理赔。
对于超过两年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应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或减赔。
同时,应当推动建立更加透明、公正的理赔纠纷解决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的核心价值在于以契约方式分担不确定风险。
理赔争议的化解,既需要消费者如实告知、理性维权,也需要保险机构坚守契约精神、提升服务透明度与合规水平。
把每一起纠纷都当作完善制度和改进服务的契机,才能让保障真正落到实处,让保险回归“雪中送炭”的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