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监管执法实践中,“违法所得”如何界定、如何计算、哪些支出能够扣除,直接关系行政处罚的精准性与公平性,也影响经营主体对监管政策的稳定预期。
针对不同领域、不同法条在适用中出现口径不一、尺度差异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共17条),以规则化方式为基层执法提供可操作、可核验的统一依据。
问题:执法口径分散,易出现“同案不同罚”“畸轻畸重” 从现实情况看,市场监管领域覆盖广告、价格、反不正当竞争、质量安全、网络交易、传销等多类行为,违法形态多样、证据链复杂。
过去在一些案件中,部分领域沿用较早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计算时允许扣除一定必要支出;另一些领域则直接将违法行为相关“全部收入”作为违法所得处理。
由于标准不统一,容易导致同类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条线出现差异化处理,既不利于执法权威,也增加了当事人救济成本与合规成本。
原因:规范供给滞后与案件复杂叠加,统一规则需求迫切 市场监管总局在解读中指出,现有可供参照的部门规章主要是原工商总局2008年颁布的相关办法。
随着行政处罚法实施,执法理念更强调程序正当、裁量适当与权利救济,原有规则在适配性、覆盖面和细化程度上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执法面对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差异显著,若简单按全部收入一概认定并没收,极易造成过罚不当,对主观过错较轻、危害后果有限的经营主体不够公平,也不利于引导企业形成稳定合规预期。
影响:兼顾惩戒与保护,推动执法更规范、更精准、更具预期 《办法》立足“禁止不法获益”理念,强调在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框架下,进一步细化违法所得的认定与处理规则。
一方面,《办法》明确违法所得系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允许对用于生产经营的合法必要支出依法扣除,并对扣除范围及举证责任作出规定,有助于提升计算的可核验性,减少争议空间。
另一方面,《办法》对若干长期困扰基层的疑难问题作出制度回应:例如,已依法退赔的款项原则上不再没收,体现民事赔偿优先导向,鼓励主动退赔,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缓解“事后退赔难”;对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或仅部分可确定的情形,允许对无法查清或无法计算的部分不再单独计算,但在确定罚款时作为裁量因素予以考量,兼顾过罚相当与执法效率。
对策:以条文分类回应高风险违法,强化可执行、可落地的计算规则 为提高规则适配性,《办法》结合不同违法行为特点设置了专门条款。
对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违法所得按实施该活动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体现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严惩导向;对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违法所得同样按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意在压实协助、撮合、提供渠道等环节的法律责任,切断违法链条的获利空间。
对价格违法中多收或少付价款等情形,《办法》也明确了相应的违法所得计算路径,减少执法自由裁量过大带来的不确定性。
此外,《办法》还对“是否没收违法所得”与“法律责任条款是否规定没收”之间的衔接作出原则性安排: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责任条款中,部分条款规定没收、部分条款未规定的,对未规定部分所涉违法行为一般视为违法所得无需单独计算,进一步提升适用清晰度。
前景:规则统一将促进公平竞争与合规经营,形成“可预期的监管” 《办法》明确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留出制度宣贯、执法培训与企业合规调整窗口期。
可以预见,随着统一口径落地,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将更加注重证据充分、计算可核、裁量适当,既能有效压缩违法获利空间,也能避免机械执法导致的过罚失衡。
对经营主体而言,违法所得的计算与扣除标准更清晰,有助于企业完善内部财务留痕、合规审查与风险评估机制,提升对监管结果的可预期性。
对监管部门而言,统一规则有利于跨地区、跨条线执法协同与案件质量提升,也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争点化解提供更稳固的制度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出台,反映了市场监管执法从经验判断向制度规范、从简单处罚向科学处罚的深刻转变。
这部新规不仅明确了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执法权力的理性运用和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尊重。
随着该办法的正式施行,市场监管部门将能够更加精准、公正地行使处罚权,既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又防止过度处罚,从而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点,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