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6月的时候,聂某把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抵押给王某,借了27700元。结果不到一个月,他就伙同张某某和李某某找到定鼎桥下停着的这辆车。他让人把车锁打开,然后直接把车开走了。当天,他把同一辆车又抵押给了别人,拿到了20000元,还给了张、李两人好处费。王某发现车子不见了就报了警,聂某却说是自己不知道。 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聂某把质押给别人的车偷了回来,构成盗窃罪。张和李两人也因为认罪态度好并退还了赃款,被判缓刑。聂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还要交一万元罚金。聂某不服上诉,结果被中院驳回了。 很多人觉得偷自己的车很荒唐,但法律上看的是占有关系。质押后,王某合法占有了那辆车,聂某在还清借款前已经没权占有了。他秘密把车开回来,侵犯了王某的占有权,也破坏了财产秩序,所以是盗窃。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抵押借款不等于卖车,车主必须按时还钱。如果逾期不还还私自开走车辆,就属于典型的“盗回”行为。再次抵押、典当或转卖这些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只有遵守还款信用才能避免麻烦和风险。